房地产管控再出一拳 国税总局补漏房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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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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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获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缴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这一文件的下发,主要还是在于加强税收管理,同时与当前的房地产管控政策也有一定关联。
关于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问题,曾有业内人士指出了造成普遍征管难这一情况的“十大现象”,即隐匿预收房款、隐瞒销售收入、延迟结转收入、成本费用支出不实、人为多结转销售成本、混淆期间费用和开发成本、财务核算欠规范、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等。
其中的延迟结转收入,便是指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的时间。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这两种做法在房地产企业较为普遍。
此前,《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已明确了完工产品的三个条件,即符合“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这三个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很显然,国税总局最新发出的上述《通知》对漏税问题作了更加严密的防范。(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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