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焚烧争议引发关于政府行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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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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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志清 史航
关于垃圾焚烧的争论在公众视野中消失了一年多之后,随着广东某城市垃圾焚烧厂选址工作的再次启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公布,垃圾焚烧再次成为公众热议话题。
垃圾围城政府拖不起
《意见》中指出,“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在公众和媒体对垃圾焚烧尚有很大争议的情况下,政府在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在特定城市采用焚烧,这本身说明了一个事实:垃圾围城,政府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事态紧迫,政府拖不起。
垃圾围城,并非垃圾管理者和行业从业者在危言耸听。据统计,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量超过1.5亿吨,存量已达70亿吨,垃圾增长速度超过8%。另一方面,多数城市的垃圾处理能力并没有跟上垃圾的增速,全国垃圾总量约有4成未经集中处理。我国有2/3的城市被垃圾包围着,1/4的城市已无垃圾填埋堆放场地,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超过5亿平方米。而且,目前垃圾围城的态势和范围还在进一步扩大。
对于土地资源稀缺、人口密度高度集中的大中型城市来说,已经没有条件搞垃圾填埋了。姑且不谈垃圾焚烧技术的可行性,政府在文件中明确垃圾焚烧,主要是由于垃圾焚烧对于垃圾减量化作用明显,并且随之产生的发电、供热等效益优势也很突出。
政府出招百姓不买账
虽然,政府选择垃圾焚烧处理方式的原因和急迫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真正推动垃圾焚烧项目时,往往却遭遇到巨大的争议和阻力。
争论之初,反对垃圾焚烧的技术专家担忧焚烧产生的二恶英的危害,公众对垃圾焚烧的疑虑和不安主要是焚烧选址和二恶英对环境、健康的危害。随着争论的深入,公众舆论关注的重点扩展到政府决策程序等行政管理工作方面。更出乎意料的是,在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弥补措施(比如公示、征求民意、听证等)后,公众舆论却变成了对政府信用的质疑,政府部门的处境更加尴尬、无奈。
为什么会演变出这一系列的事件呢?表面上看,垃圾焚烧遭遇的是技术、选址的难题,可本质上却是政府部门传统的行政方式遇到了挑战。
传统的决策模式下,选址、技术等等的决策都是“专家论证、政府拍板”,专家由政府认定并聘请,决策程序由政府制定,公众的意见很容易被忽略,甚至忽视。然而,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要求政府行政方式需要做出转变,这种转变不是从形式上引入公众参与和监督那么简单,相关的决策机制、流程等都需要进行调整。比如:征求群众意见的方式适合吗?真实反映公众的意见了吗?专家代表是谁?他们是不是利益相关者?听证中群众代表的比例合适吗?有机会表达意见吗?对于垃圾焚烧厂的监管做到位了吗?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决策过程中任何形式上的变化都可能被扭曲地解读为政府只是被迫在敷衍公众,从而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信用产生质疑。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垃圾焚烧争议的产生重要原因在于行政决策机制和流程,而非仅仅是技术和选址的问题。从长远来看,随着公众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类似垃圾焚烧项目的决策过程都需要参照此类事件进行调整。
做正确的事正确的做事——解决问题之道
首先,什么是正确的事。就垃圾焚烧而言,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焚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恶英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确实会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政府作为行政和行业管理者需要做的“正确的事”是:做好垃圾分类、运营监管等基础配套的工作,将二恶英的排放量控制在可接受的安全范围内。垃圾分类是避免焚烧过程产生二恶英的关键措施,运营监管则是控制二恶英排放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样的,政府做好垃圾分类和运营监管工作也需要公众的参与和配合。因此,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再也不能“就事论事”,必须具备系统的理念,将基础配套工作做足,同时也需要促进公民的自我教育和成长。
其次,正确的做事主要是指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政府需要理清各种利益纠葛,协调好利益相关方的关系。比如,垃圾焚烧项目最重要的是协调项目选址周边居民的利益,可供借鉴的措施包括:进行环境补偿、搬迁、为周边群众提供定期体检、提供就业岗位,免费提供垃圾焚烧产生的热力或电力等。第二层面,政府在行政决策时做到信息公开、尊重民意,推动相关工作过程中应采取公众能够接受的方式。如前所述,垃圾处理于政府而言是行政职责,而对于公众来说则事关个人生命健康。所以,尊重民意贵在有诚意、体现人文关怀,将公众参与监督、参与决策的流程落到实处,令公众信服。
总之,如何突破垃圾围城的困局,显然已超越行业和技术范畴,也超出了政府一己的力量,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更需要政府思考和调整传统的行政方式。
我们有理由相信,垃圾焚烧争议事件所引发的对于政府行政方式的影响必将是深刻、深远的,而无论关于垃圾焚烧争论和决策的结果如何,我们都希望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要因为政府的决策和行政方式制造或遗留社会矛盾。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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