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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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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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并下发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
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说明。完成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后,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根据暂行办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总结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提出意见;依据事故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给予吊销资质证书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人员给予吊销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或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罚款等处罚;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处罚权限不在本级或本地的,向有处罚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或转送事故事实材料,并提出处罚建议。
暂行办法还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说明。完成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事项后,要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书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依照规定解除督办。
根据暂行办法,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实行通报和约谈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作不力的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情况,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总结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工作,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1.05.19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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